(2017)川17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向芳、向运琴等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芳,向运琴,向辉,向兰英,向林均,向梁贵,刘道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向芳,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15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向运琴,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11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向辉,男,汉族,生于1994年9月15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向兰英,女,汉族,生于1999年12月8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向林均,男,汉族,生于2003年12月8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向梁贵,男,汉族,生于2017年5月7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刘道珍,女,汉族,生于1941年7月29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所地宣汉县。负责人雷毅,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法执行申请人向芳、向运琴等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成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