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培亚、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张培亚,刘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培亚,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丽娟,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张培亚、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执行依据(2013)盱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到两被执行人,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案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