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龙发与孙惠明、陆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发,孙惠明,陆凤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6132号原告:许龙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超。(系原告儿子)被告:孙惠明。被告:陆凤娟。原告许龙发与被告孙惠明、陆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龙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惠明、陆凤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龙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孙惠明因做生意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经多次结转。2014年1月28日,被告孙惠明再次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许龙法现金肆拾万元整,年利率10%计算,借款期限贰年,如续借另行商定”等内容。2016年3月7日,孙惠明在该借条左下方写明“本借条继续有效,至归还结束作废”。后孙惠明一直未归还。被告孙惠明与被告陆凤娟于1989年3月31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3日登记离婚。被告孙惠明、陆凤娟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惠明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惠明结欠原告借款400000元事实清楚,理应归还。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付息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借款的次日即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孙惠明与被告陆凤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同偿还上述债务。被告孙惠明、陆凤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惠明、陆凤娟应归还原告许龙法借款400000元并偿付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由被告孙惠明、陆凤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