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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淑英、新余市泽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英,新余市泽顺工贸有限公司,万泽荣,冯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女,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泽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万泽荣,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冯翠萍,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任淑英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泽顺工贸有限公司、万泽荣、冯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886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标的款17270元和执行费1230元,此后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标的款71396元及逾期利息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任淑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华兵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