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大伟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刑初57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大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久鼎运输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5年8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卢慨,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大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闫晓霜审 判 员 白宗安代理陪审员 王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