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张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张建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04号原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城长虹东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04790792M;法定代表人:应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康,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张建萍,女,1982年5月2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浙江雷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彰 良审 判 员 赵 灵 丽人民陪审员 罗 明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鲁世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