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廷俭、卢德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俭,卢德容,甘现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廷俭,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卢德容,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甘现达,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刘廷俭、卢德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甘现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甘现达赔偿149399.2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2元、执行费21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现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甘现达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84.33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甘现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甘现达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廷俭、卢德容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