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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与杨廷友、卿尚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杨廷友,卿尚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455号原告: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西北市街商家小区57号。经营者:杨仕英,女,196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廷友,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卿尚会,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诉杨廷友、卿尚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州市天彭镇安欣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波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