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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227-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233高莹与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莹,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27-2244号申请执行人:高莹等十八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MA1M94EP2F,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1幢1211室。法定代表人:赵继刚。申请执行人高莹等十八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十八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6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章兴金手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422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