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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勤媛、吕继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勤媛,吕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勤媛,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吕继月,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勤媛与被执行人吕继月合伙协议一案,申请执行的���权为款项12888元、代垫案件受理费1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额度)。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