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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耀武与魏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耀武,魏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1号原告:崔耀武,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晓娟,女,29岁,住遂平县。原告崔耀武与被告魏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崔耀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耀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及37.5元,由原告崔耀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