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耀武与魏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耀武,魏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1号原告:崔耀武,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魏晓娟,女,29岁,住遂平县。原告崔耀武与被告魏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崔耀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耀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及37.5元,由原告崔耀武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