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西鑫川实业有限公司、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鑫川实业有限公司,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鑫川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乡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4989-3。法定代表人徐云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峡江县福民造纸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8503070。法定代表人张富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02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金静名已经租赁了被执行人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在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起被执行人峡江大华造纸实业有限公司在金静名处的厂房、设备租赁费211378.78元人民币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东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帐号:19×××4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乐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