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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健林与谢麒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林,谢麒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林,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谢麒麟,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林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