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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静、秦宁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静,秦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静,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秦宁雷,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30日,住邓州市,系马静配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现被执行人还款2579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