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胡宝安,行长。被执行人刘新民,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新民名下车辆一辆。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刘新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