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侯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郓城县郓百唐塔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照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菏泽鄄城支行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陈王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菏泽鄄城支行的银行存款102300元(账号:16×××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效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