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健强、朱兴宏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强,朱兴宏,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张健强,男,住邢台县。被执行人朱兴宏,男,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洋,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张健强申请朱兴宏、刘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健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