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水务局与魏小刚、白国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水务局,魏小刚,白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水务局。住所地:都江堰市建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系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魏小刚,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白国林,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小刚、白国林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81行审0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罚款10000元,缴纳执行费2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