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戴村华与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村华,刘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48号原告:戴村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民,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玲,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戴村华与被告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