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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戴村华与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村华,刘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48号原告:戴村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民,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玲,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戴村华与被告刘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