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亚珍、马鸿莉与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珍,马鸿莉,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988号原告:王亚珍,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马鸿莉,女,1995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组织机构代码:34767729-9。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珍、原告马鸿莉与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亚珍、原告马鸿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珍、原告马鸿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珍、原告马鸿莉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亚珍、原告马鸿莉负担。审 判 长 石 刚人民陪审员 王春权人民陪审员 孙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