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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洪生与陈鸿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生,陈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特69号申请人:陈洪生,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洪来,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陈洪生申请宣告陈洪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洪生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二人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被申请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身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之后也是时好时坏,一直这样维持多年的时间。近几年来,被申请人的上述病情逐渐加重,已经丧失了基本的生活能力和辨别能力,但其他人对被申请人却不管不问,导致全部的负担均压在申请人身上。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起申请,请依法予以公正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中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申请人陈洪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陈洪来准确的身份信息,且根据申请人陈洪生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石榴园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陈鸿来”身份信息查询打印表,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仍然坚持宣告“陈洪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申请人陈洪生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申请人可在确定被申请人的准确身份信息后,另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洪生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