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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礼莎;王垂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莎,王垂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611号原告:王礼莎,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垂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莎与被告王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礼莎以当事人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礼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礼莎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