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礼莎;王垂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莎,王垂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611号原告:王礼莎,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垂强,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莎与被告王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礼莎以当事人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礼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礼莎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