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少军、王涛、胡玉英、张雪海、周建国、杨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军,王涛,胡玉英,张雪海,周建国,杨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张立,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少军,男,汉族,50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王涛,女,汉族,46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被执行人:胡玉英,女,汉族,46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张雪海,男,汉族,48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周建国,男,汉族,5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菊香,女,汉族,51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少��、王涛、胡玉英、张雪海、周建国、杨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211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