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磊与郭静、邵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郭静,邵春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341号原告张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郭静,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现居住地址不详。被告邵春正,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邵春正、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静现在的准确居住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光审判员 李新颖审判员 王秋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穆山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