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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文娥与梁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娥,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肖文娥,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梁志,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肖文娥与被申请人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肖文娥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肖文娥以与被执行人梁志以达成和解为由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付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