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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君浩与秦仁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浩,秦仁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97号原告:王君浩,男,汉族,2014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王志权,男,汉族,1994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秦仁敬,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郑子龙,职务:总经理。原告王君浩与被告秦仁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君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君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