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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路昌华与呼益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昌华,呼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56号申请执行人路昌华,男性,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呼益兵,男性,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昌华与被执行人呼益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