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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会芹与郭苏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芹,郭苏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2539号原告马会芹,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郭苏漕,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马会芹因与被告郭苏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由审判员郭翔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借原告现金1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000元,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是我前妻史来珍借的,我同意偿还,只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原告针对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会芹现金19000元(壹万玖仟元整)。署名郭苏漕,时间2015年6月30日。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庭审和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确认如下:被告郭苏漕的前妻史来珍欠原告马会芹借款一万九千元,2015年6月30日,郭苏漕针对该借款为马会芹出具了一份借据。后经马会芹多次催要,郭苏漕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苏漕的前妻史来珍欠原告马会芹借款一万九千元,被告郭苏漕为马会芹出具了借据,自愿承担了该借款,就应依法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苏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会芹借款一万九千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