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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成杰与李轶伦、姚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杰,李轶伦,姚权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4537号 原告:蒋成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碧,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轶伦,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姚权伦,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蒋成杰与被告李轶伦、姚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李轶伦、姚权伦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