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成杰与李轶伦、姚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杰,李轶伦,姚权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4537号 原告:蒋成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安碧,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轶伦,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姚权伦,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蒋成杰与被告李轶伦、姚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被告李轶伦、姚权伦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海英 人民陪审员 范董萍 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