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6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能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柞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王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柞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波,局长。被执行人王能刚,男。本院在执行柞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王能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能刚应于2017年6月4日下午18时向申请人柞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腾退柞水县乾佑街政府2号招商楼一楼由南至北第九户门面房。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能刚于2017年6月20日腾退该房屋,申请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6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程 凡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