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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长贵与石邦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贵,石邦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万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北段213号附1号院22号楼1单1号。法定代表人曹东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区申龙达浴柜加工厂,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东吴河。经营者蒋广林。原审被告:曹东辉,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郑州万乡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明确提出被上诉人的起诉状结尾部分显示的是“此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是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惠济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郑州万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