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82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峰。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