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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其豪、杜爱清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其豪,杜爱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特2号申请人:郑其豪,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范县,住范县新区。被申请人:杜爱清,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范县,住范县新区。申请人郑其豪与被申请人杜爱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郑其豪称,2014年5月14日,杜爱清向郑其豪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30‰,借款期限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12日。郑其豪于2014年5月14日将借款转入杜爱清指定孙翠翠的账户。借款到期后,杜爱清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将借款展期至2017年6月12日,杜爱清将位于范县新区黄河路东段路南文化园门面房抵押给郑其豪,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合同编号为范房B字第10270226号)。请求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申请人对变现后所得款项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其豪只提交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和借款合同,未提供郑其豪与被申请人杜爱清之间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郑其豪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其豪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其豪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