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丽萍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教师公寓20号楼3单元303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张 鑫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