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长利与袁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长利,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4号申请人:王长利,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磊,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申请人王长利与被申请人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