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许燕欣与许燕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欣,许燕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525号原告:许燕欣(YANXINXU),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国籍澳大利亚,现住广州市。被告:许燕斐,女,194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许燕欣诉被告许燕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燕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燕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xx号析产出售,房款平分;2.责令被告交出上述房产钥匙。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持有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xx号房屋1/2产权份额。该房屋自2015年8月起未再出租。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建议出售该物业,被告无回应。2016年11月,原告得知上述房屋被更换门锁,遂向被告发出短信要求其交出钥匙,也没有得到回应。之后原告又通过居委帮忙及三家地产公司与被告联系,商量出售房屋,但均无法联系。鉴于原被告的沟通不复存在,原告对上述房产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许燕斐书面答辩称:因原告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原被告之间已经进行过多次诉讼。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实际上是原告一直以来既不照顾父母,也不承担照顾父母的支出。对涉案房屋,原告只想收租金,不承担维修房屋的费用。我曾经通过原告的代理人李某平发信息给原告,告诉她照顾父母32474元、存折留下4300元、房屋补漏4000元、2016年8月17日购锁换锁300元各付一半、厕泵7.5元、卷闸门锁50元各付一半,把钱打入我的银行账户。照顾父母的32474元原告已经拖了9年,如果原告还清所有钱,我必给锁匙。关于涉案房屋的出售,双方曾在中介放盘,是原告不接受中介的价钱,不是我不配合。原告也多次提出法院拍卖,我接受这个提议,以免以后多次陪她上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姐妹关系。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xx号(建筑面积109.3平方米、混合和砖木结构、2-1/2层、用途首层作商业、其余作住宅)为原被告继承所得,登记为原被告按份共有,各占1/2产权份额。该房屋现为空置。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现原被告之间存在矛盾,共同管理使用共有物较为困难,且双方均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原告要求将涉案房屋出售后分割价款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答辩提及的照顾父母或维修房屋费用的负担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许燕欣及被告许燕斐共同拍卖或变卖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xx号房屋,所得价款由原告许燕欣占1/2、被告许燕斐占1/2。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许燕欣负担11400元、被告许燕斐负担1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轶群人民陪审员 李亦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