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279张玲玲与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玲,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98号鼎典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张鸿飞。申请执行人张玲玲与被执行人南通盛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玲玲以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苏0602执1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