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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道华与朱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华,朱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831号原告:黄道华,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朱翔,男,约4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城管大队职工,住安福县。原告黄道华与被告朱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黄道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黄道华负担。审判长  刘龙泉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