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道华与朱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华,朱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831号原告:黄道华,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朱翔,男,约40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城管大队职工,住安福县。原告黄道华与被告朱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黄道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黄道华负担。审判长 刘龙泉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金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