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南皮幸福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南皮幸福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汤永芬,王桂娟,吴希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66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南皮县安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南皮县南皮镇光明西路。法定代表人:汤永芬。被告:南皮幸福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址南皮县南皮镇光明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桂娟。被告:汤永芬,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告:王桂娟,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被告:吴希岗,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皮县腾飞家电有限公司、南皮幸福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汤永芬、王桂娟、吴希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昝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