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栗艳中与王义正、许昌县万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艳中,王义正,许昌县万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63号原告栗艳中,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义正,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许昌县万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077816649W。负责人李战营,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负责人何军,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栗艳中诉被告王义正、许昌县万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栗艳中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