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言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83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言,男,1993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杨言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起,被告人杨言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多次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将冰毒销售给陈某、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从中获利。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言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人杨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言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起,被告人杨言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得冰毒。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境内,多次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将冰毒销售给陈某、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西湾村,先后2次分别将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于陈某等人,共获利80元。2.2016年11、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西湾村,将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于陈某,获利40元。3.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西湾村,将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于陈某,获利40元。4.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党泰西路四岔路口,将0.4克冰毒以150元的价格卖于丁某等人。5.2017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杨言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大西湾村,将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于陈某、丁某,获利40元。6.2017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言接到丁某需要500元钱冰毒的电话后,开车到丹徒区人民医院门口同丁某进行交易,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言手中查获冰毒0.72克,并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冰毒3.24克以及电子秤1台。归案后,被告人杨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杨言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丁某、潘某1、潘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毒品现场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检验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言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冰毒及电子秤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杨言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俊审 判 员 陈 进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