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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建萍、李政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房耀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吴建萍,李政辉,房耀辉,李建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负责人王国炬,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萍,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孝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政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孝义市(系被上诉人吴建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耀辉,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斌,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西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西二环北路48、50号。负责人李清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