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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孙广禄与贺在标、贺庆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禄,贺在标,贺庆安,贺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523号原告:孙广禄,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贺在标(曾用名贺再标),男,汉族,1945年2月9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贺庆安,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告:贺庆林,男,汉族,1970年1月9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禄与被告贺在标、贺庆安、贺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禄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广禄负担。审判员  凡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