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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宋印尚,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78号原告: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忠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印尚,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38号21世纪国际商务总部A座23-24层。法定代表人:王永君,经理。被告:长春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1888号229、230室。法定代表人:孔德斌,总经理。原告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吉林韩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德保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隋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