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锋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730号罪犯王锋,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甬仑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锋因感情纠葛,多次纠缠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用刀片划伤被害人,后又以胁迫手段,强奸被害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因感情纠葛,多次纠缠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用刀片划伤被害人,后又以胁迫手段,强奸被害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其假释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锋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