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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龚志兴申请执行张学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兴,张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龚志兴,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学伟,男,199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龚志兴申请执行张学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学伟支付申请人龚志兴工资3740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学伟未自动履行义务,龚志兴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0元,上述合计37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电话联系,张学伟承诺本案与他案每月支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已采取汇款方式支付部分执行款,待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102号民事调解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