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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金梅、姜纪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梅,姜纪荣,姜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曾金梅,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姜纪荣,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姜水利,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市区。曾金梅与姜纪荣、姜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金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姜纪荣、姜水利归还借款本金1204828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纪荣、姜水利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6幢608室房屋及储藏室已在本院(2016)浙0881执833号案件中拍卖成交,拍卖款除清偿抵押借款外,无余款清偿其他债务。另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仅有少许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金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纪荣、姜水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