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玲珠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玲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玲珠,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玲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玲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玲珠先后于2016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5时多、9月24日左右的一天16时多、9月28日左右的一天16时多,在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村“春天公寓”B402号其租住的出租屋中,三次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詹玩得、“阿矮”以“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原审判决上述事实,有作案现场相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租赁合同书、被告人林玲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林玲珠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玲珠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林玲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林玲珠上诉称,她是离婚者,有二个小孩要照顾,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玲珠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玲珠能够当庭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林玲珠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鲁 鸣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