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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宁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600号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香菊,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泽锐,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宁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宁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孙 未审判员  朱翠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雁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