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鲁某、辉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鲁某,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73号申请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XXXXX-X。住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小渔村旁1号院坝围墙内。法定代表人:孙长春。被执行人:鲁某,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辉某某,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某、辉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案款200000元发放予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